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考风建设及促进学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有效制止考试违规行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以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切实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指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学院对本院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均符合《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院学生参与的与考试有关的违规行为以及参加校外的有关考试的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试违规行为及处理方法
第一,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方法: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尤其是电子设备、计算器、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时而不主动交出的;
2.未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3.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经监考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
4.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有关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在考场内吸烟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传递物品的;
8.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的;
9.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介质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1.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因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记过处分;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考试作弊行为及处罚程度: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1.抄袭他人答卷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的,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的;
2.抄袭夹带材料或抄袭写在课桌面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3.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案和草稿纸等考试介质的;
4.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的;
5.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6.在考试所在位置的桌面、抽屉、凳子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如笔记本、书籍、复习资料等)的;
7.考生身体、衣物或其它私人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因考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再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则无论是否留校察看期满,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严重作弊行为及处罚制度: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较严重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试卷、答卷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替自己或者他人篡改试卷答案或者分数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在考试过程中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开机状态的;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再出现第三、四、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留校察看期满,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违规行为及处分经学院调查落实后,均上报教务处相关部门进行批示,同时在学院备案。
三、考试违规处分的相关规定:
考试组织单位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所有证据材料送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查,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拟对学生作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考试违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因考试违规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可向学院、学校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具备的条件和撤销程序按《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土木工程学院
200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