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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湖工大政字 [2007]107号 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0-04-21 00:00  浏览:

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工大政字 [2007]107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管理工作,促进学科专门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撤销者;

(二)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者;

(三)结业后通过返校换证考核取得毕业证书者;

(四)因其它问题,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九至二十五人;委员会委员从本校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任期二至三年;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评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院(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对本院(系、部)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审查,列出本院(系、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学校教务处复核后,由教务处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审定,可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91日起执行。原《株洲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湖南工业大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