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教学制度

土木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0-04-21 00:00  浏览:

土木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一)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1-17人组成,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院其他领导、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兼任。

(二)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院长推荐,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聘任。

(三)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科建设的院领导担任。

(四)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五) 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聘任。

(六) 院教务办为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教务秘书为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秘书。

第三章  

(一)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院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负有对全院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负有对院教学重大事情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议的职责。

(二)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优秀教师奖评选、教学成果奖评选、优秀教材评选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和审议。

(三) 对本院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对违犯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对完善本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五) 对教师的教学成果有权提出评价意见,对教师晋升职称和在教学方面有评奖否

决权。

(六) 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本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七) 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对院教学评估体系实施和总结进行监督指导,处理院一级教学评价活动中存在的异议和教师对于教评提出的申诉。

(八)组织并实施院级教学调研。

第四章 工作制度

(一)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院内各项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二)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 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所做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教学副院长负责落实执行。

(五)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土木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2009620

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刘  

副主任:李    祝方才

  员:肖田玲  杨晓华       胡忠恒    谭超毅   蒋隆敏  戴益民

           周正华  谢群丹  付峥嵘   欧阳建湘       陈海涛  刘建龙

  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