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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01 00:00  浏览:


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考试成绩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我院考试工作的管理,使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客观准确地检验我院教学效果,促进考风、学风建设,现结合我院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1)湖南工业大学考试工作规范(湖工大教字 [2007]25号);
(2)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4]57号);
(3)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湖工大教字 [2007]20号);
(4)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6]72号);
(5)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湖工大政字 [2007]108号)。
第三条  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四条  考试必须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改变以测试掌握知识情况为主的传统方法,从注重考核知识掌握情况转向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管理必须从重视对考试结果的处理转向重视考前的警示和考试中的监督,力争将各种考试违规现象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有关课程的考试部署、检查、巡视、总结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试工作小组应及时通报、处理考试过程中各类违纪事件,处理考试中的有关事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教务办考务干事具体负责常规考务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法
第九条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包括课程补考、重修考试等,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十条  考核方式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系)确定。可以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上机考试、作业(作品或设计)、撰写论文等多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方式均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平时学习的实际情况,试题难度要适中,要有一定的知识覆盖面,要易于鉴别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命题范围应包括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笔试课程要求同时出难度、范围、份量大致相同的A、B两套试卷,同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必须使用同一套试卷进行考试;上机考试课程要求提供题库;以作业(作品或设计)或论文考核的课程要求提供考题。
考试命题具体要求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试卷拟定后,由命题负责人填写《湖南工业大学试卷审批表》并审查签字后交教研室(系)主任审核签字,最后再交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方为可用于考试的合格试卷。
第十四条  合格试卷由教务办考务干事负责到教务处制卷。考务干事负责保管、分发试卷,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考试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校级统考由教务处考试科统一安排和组织;院级考试由学院考试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日常管理实行考表运行制。由教务办考务干事在每学期伊始负责制定本学期的学院课程考表,并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课程考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级统考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级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学院考试工作小组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实行学校、学院两级巡考制度,即教学督导团、学院联合进行考试巡查工作。教务办考务干事负责安排学院党政领导进行院级巡考并及时组织检查巡考情况及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章 考试和监考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旷考,不能参加所旷考课程的正常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须有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没有补考机会但可申请重修。
考试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如果没有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按旷考处理,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课程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必须忠于职守,以身作则认真遵守《湖南工业大学考试工作规范》,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即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发现有违纪动机时应提出警示,并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保存好现场证据,没收试卷,并作记录,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并及时通报考试工作小组迅速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详细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两名监考教师均签名以示负责,并于当天送交教务办。
第七章  阅卷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尽量实行流水阅卷或交叉阅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
阅卷具体要求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基本计算公式为:总评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一般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七条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入“湖南工业大学教学班点名册”(即:平时成绩登记表);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入“湖南工业大学成绩登记表”,并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录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并提交。补考和重修考试成绩由考务干事负责录入。
课程成绩评定的具体规定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后,不再具有更改成绩的权限。除阅卷、统分出错、填表时笔误或录入时手误造成的错误外,其它情况一律不得更改已录入提交的成绩。
成绩勘误或成绩更改的具体规定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考试归档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考试资料是学生考试成绩评定的基本凭据,成绩评定完毕后,应按规定整理后归档。课程考核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资料整理工作,将成绩登记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果分析、样卷及参考答案等资料与原卷一起按有关规定整理后交学院考务干事。学院按有关规定整理后进行归档保管,试卷归档保管期限为5年。
考试资料归档的详细要求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学院考务干事应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试工作完成后,对该学期的考试管理工作材料进行归档,考试管理工作归档材料包括:
(1)考试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执行情况相关材料。
(2)命题安排及审核、学期考试计划、考试执行、缓考审批等考试准备工作相关材料。其中,试卷审批表、试卷样卷必须配套装订成册归档。
(3)监考记录、巡视记录等过程相关材料。
(4)试卷评阅安排、成绩变动、补考安排与实施等考试后期工作相关材料。
另外,应及时写出本学期考试工作总结并报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以便总结经验,改进考务工作。
第九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向学生泄漏试题。任课教师应做好学生考前复习辅导、答疑工作,原则上不应出复习提纲或复习题,学生考前也不得向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学院和有关人员应加强对考试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对出现泄题和保密事故的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所有考试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湖南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对给学生送分、不履行监考职责、袒护学生违纪行为者,将追究其责任,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对在考试命题、考试组织、试卷印制、阅卷及成绩评定、试卷保管及归档等考试环节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差错者,将追究其责任,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考试和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由学院组织的院级考试参照本办法实施。如部分条文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制定的其他有关考试的规定制度终止实施。
土木工程学院
2017年2月9日

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考试成绩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我院考试工作的管理,使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客观准确地检验我院教学效果,促进考风、学风建设,现结合我院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1)湖南工业大学考试工作规范(湖工大教字 [2007]25号);

(2)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4]57号);

(3)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湖工大教字 [2007]20号);

(4)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6]72号);

(5)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湖工大政字 [2007]108号)。

第三条  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四条  考试必须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改变以测试掌握知识情况为主的传统方法,从注重考核知识掌握情况转向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管理必须从重视对考试结果的处理转向重视考前的警示和考试中的监督,力争将各种考试违规现象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有关课程的考试部署、检查、巡视、总结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试工作小组应及时通报、处理考试过程中各类违纪事件,处理考试中的有关事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教务办考务干事具体负责常规考务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法

第九条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包括课程补考、重修考试等,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十条  考核方式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系)确定。可以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上机考试、作业(作品或设计)、撰写论文等多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方式均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平时学习的实际情况,试题难度要适中,要有一定的知识覆盖面,要易于鉴别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命题范围应包括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笔试课程要求同时出难度、范围、份量大致相同的A、B两套试卷,同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必须使用同一套试卷进行考试;上机考试课程要求提供题库;以作业(作品或设计)或论文考核的课程要求提供考题。

考试命题具体要求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试卷拟定后,由命题负责人填写《湖南工业大学试卷审批表》并审查签字后交教研室(系)主任审核签字,最后再交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方为可用于考试的合格试卷。

第十四条  合格试卷由教务办考务干事负责到教务处制卷。考务干事负责保管、分发试卷,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考试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校级统考由教务处考试科统一安排和组织;院级考试由学院考试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日常管理实行考表运行制。由教务办考务干事在每学期伊始负责制定本学期的学院课程考表,并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课程考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级统考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级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学院考试工作小组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实行学校、学院两级巡考制度,即教学督导团、学院联合进行考试巡查工作。教务办考务干事负责安排学院党政领导进行院级巡考并及时组织检查巡考情况及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章 考试和监考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旷考,不能参加所旷考课程的正常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须有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没有补考机会但可申请重修。

考试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如果没有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按旷考处理,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课程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必须忠于职守,以身作则认真遵守《湖南工业大学考试工作规范》,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即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发现有违纪动机时应提出警示,并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保存好现场证据,没收试卷,并作记录,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并及时通报考试工作小组迅速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详细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两名监考教师均签名以示负责,并于当天送交教务办。

第七章  阅卷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尽量实行流水阅卷或交叉阅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

阅卷具体要求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基本计算公式为:总评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一般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七条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入“湖南工业大学教学班点名册”(即:平时成绩登记表);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入“湖南工业大学成绩登记表”,并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录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并提交。补考和重修考试成绩由考务干事负责录入。

课程成绩评定的具体规定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后,不再具有更改成绩的权限。除阅卷、统分出错、填表时笔误或录入时手误造成的错误外,其它情况一律不得更改已录入提交的成绩。

成绩勘误或成绩更改的具体规定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考试归档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考试资料是学生考试成绩评定的基本凭据,成绩评定完毕后,应按规定整理后归档。课程考核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资料整理工作,将成绩登记表、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果分析、样卷及参考答案等资料与原卷一起按有关规定整理后交学院考务干事。学院按有关规定整理后进行归档保管,试卷归档保管期限为5年。

考试资料归档的详细要求见《土木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学院考务干事应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试工作完成后,对该学期的考试管理工作材料进行归档,考试管理工作归档材料包括:

(1)考试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执行情况相关材料。

(2)命题安排及审核、学期考试计划、考试执行、缓考审批等考试准备工作相关材料。其中,试卷审批表、试卷样卷必须配套装订成册归档。

(3)监考记录、巡视记录等过程相关材料。

(4)试卷评阅安排、成绩变动、补考安排与实施等考试后期工作相关材料。

另外,应及时写出本学期考试工作总结并报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以便总结经验,改进考务工作。

第九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向学生泄漏试题。任课教师应做好学生考前复习辅导、答疑工作,原则上不应出复习提纲或复习题,学生考前也不得向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学院和有关人员应加强对考试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对出现泄题和保密事故的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所有考试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湖南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对给学生送分、不履行监考职责、袒护学生违纪行为者,将追究其责任,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对在考试命题、考试组织、试卷印制、阅卷及成绩评定、试卷保管及归档等考试环节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差错者,将追究其责任,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考试和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由学院组织的院级考试参照本办法实施。如部分条文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制定的其他有关考试的规定制度终止实施。

土木工程学院

2017年2月9日